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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同一古迹双重指定 文建会修正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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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先凤台北四日电)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今天开会通过修正“古迹指定及废止审查办法”第七条及“暂定古迹条件及程序办法”第八条,明定国定古迹者,直辖市、县(市)政府应立即公告废止其原有的指定,另外,暂定古迹者,地方主管机关应立即终止审查程序及公告废止原列之暂定古迹。

翁金珠今天召开记者会说明修正办法内容,她说,原来一月订定文化资产保存法施行细则条文有明定直辖市、县(市)定古迹,经指定公告为国定古迹者,直辖市、县(市)政府应立即公告解除其原有的指定,但三月修正施行细则时,却漏列了以上相关条文内容。

为避免同一古迹双重指定,翁金珠说,文建会法规委员会审查委员今天审查通过修正“文化资产保存法施行细则”下的“古迹指定及废止审查办法”第七条“增列指定国定古迹者,直辖市、县(市)政府应立即公告废止其原有的指定”,以及在“暂定古迹条件及程序办法”第八条增列“暂定古迹者,地方主管机关应立即终止审查程序及公告废止原列之暂定古迹”。

翁金珠表示,通过审议办法内容修正后,已立即公告,并通知教育部、台北市政府及全国各地方县(市)政府。

对于台北市政府将声请大法官解释,翁金珠再次强调,依文资法第十四条规定,古迹指定分为三种,分别国定、直辖市、县(市)政府指定;若为国定古迹,地方政府应解除指定,若暂定也应终止审查程序。

至于文建会快速通过修法是否是为处理“民主纪念园区”换牌匾的问题?翁金珠指出,原来“文化资产保存施行细则”修正前就有若为国定古迹,地方政府应解除指定,若暂定也应终止审查程序的相关条文规定,但后来审查委员修正此细则时又遗漏此条文规定,为免引起未来更大争议,所以今天修法在“古迹指定及废止审查办法”、“暂定古迹条件及程序办法”中增列相关条文规定。

对于外界关注法规委员会委员名单和之前审定台湾民主纪念园区为国定古迹的文化资产审议委员会委员名单,翁金珠强调,为尊重委员审查以及要给委员审查空间,所以不便公布。

外界关切“大中至正”牌匾何时动工拆除,更换为“自由广场”,翁金珠说,教育部依委员审查通过的办法,随时可以针对古迹再利用。她说,审查主管机关是文建会,教育部是管理单位,经“再利用计划”古迹修订后改名案例很多,只要注意本体不要破坏,技术性的部分由教育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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