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10:23誣告案」法庭審訊問答摘錄 (一)

如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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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28日訊】繼“7:20中使館誣告案”之後,新加坡法輪功學員再次走上法庭,在“10:23無準証集會誣告案”的審訊中為自己的人權辯護。自1月22日至2月13日連續半個多月的審訊過程,每天都是辨方與控方、辨方與法官之間的激烈辯論。六位法輪功學員身為被告,卻一直將對方置於答辯地位。她們從証據漏洞、控狀的法律依據、“集會”法案的立法本意、案例法、以及新加坡憲法多個層面証明此案無以立足,應當立即撤訴。

除圍繞証據和供証辯論外,辨方還証明此案背後有高層插手。它不是一起簡單的刑事案,而是新加坡當局對法輪功的有意誣告。圍繞這個焦點,辨方提出的相關問題是“傳召申請”、“警察裁剪証據錄像帶的動機?”、“警察的行動為何違反操作程序?”,“警察為什麼只針對法輪功?”等。法官對這類提問一路封殺,辨方則毫不退讓,一路披荊斬棘尋找突圍,法庭上常常是刀光劍影。

據大紀元報導,這次的案件本來是李光耀和新加坡當局在2006年7月一手挑起,開始時曾經動用官方媒體大事渲染,但事到臨頭他們卻表現的十分懼怕,唯恐審訊中的真相泄露。他們先是安排了一個秘密審訊,在被告學員堅決抵制下被迫做出讓步後,允許部分公眾進入法庭旁聽,卻禁止官方媒體採訪和報道。除《海峽時報》簡單報道了判決結果外,整個官方媒體對此次審訊的過程全部保持沉默。

然而在結案10天之後新加坡《聯合早報》卻打破禁忌,突然沒頭沒腦的丟出一篇題為“辯稱人數少於5人 不能作為集會合法借口 法輪功女信徒非法集會罪名成立”的無署名文章,為法官的判決理由做了一個表達:“法官指他們當時是在參與集會與否,要視意圖而定,不能只是因為有人聲稱在現場的都是‘沒有關聯’的人,而且人數都少於五人,就可以擺脫禁止非法集會的法律的約束。( 《聯合早報》2007年2月23日)”。

記者就此事採訪了被告學員王宇一博士,她提出了一系列值得大家深思的問題:“‘5人參與’是‘集會’成立的最基本條件,在控方無法舉証時,他們連這個也敢修改,說少於5人也成立。作為公民,我們還有什麼法律保障?”。

“‘視意圖而定’,誰來規定何種意圖算作‘集會’,何種算做社交或商業活動?是警察,主控官,法官,報紙,李光耀,還是國會立法機構?還有,該何時定?是李嵐清到訪時,主控官理屈詞窮時,法官找不到法律依據時,還是國會修訂法案時?” 。

本文從法庭記錄中翻譯整理了部分問答,讀者在了解此案審訊的真相後,自己會對上述問題做出解答。

1.警方當天的監控行動是否是專門針對法輪功的?

警方為此案提供的兩名証人為攝影師Mr. Manoharan和高級調查官黃耀宗,証據是攝影師當天在現場攝制的錄像帶,黃耀宗是此案的負責人。事發當天為星期天,黃耀宗並沒有出勤,但警署卻繞過值班警察,將指令直接下達給他。

1.1 尤欣:你接到的指示是「拍攝法輪功」還是「拍攝拿展板的人」

尤欣:你當天到現場之前,黃耀宗給你怎樣的指示?
攝影師:“到烏節路一帶拍攝拿著展板和橫幅的人”。
尤欣:你說你本人過去曾拍攝過40到50次的法輪功活動,你在拍攝之前都接到什麼樣的指示?
法官:(插話)不相關
尤欣:讓你拍拿展板的人,那你為什麼也拍了很多發資料的人?
攝影師:因為有些人發資料,也拿展板。
尤欣:當時還有非法輪功學員發資料,拿展板,為什麼你沒有拍攝?
攝影師:我不記得有非法輪功的人在那裡。
尤欣:你是不記得有沒有看到其他人,還是說你沒有看到?
攝影師:據我的觀察,沒有看到有其他人。
尤欣:可是剛才你答你不記得?
法官:(打斷)不允許追問,証人已經回答。

1.2 王宇一:為甚麼攝影師用「FLG」做標記?

王宇一:作為攝像師,你如何保存你的証據?
攝影師:鎖起來,不修改,不交給不該給的人。
王宇一:這個盒子和你原來交上去的盒子是同一個嗎?
攝影師:我相信是。
王宇一:你如何保証?盒子上並沒有標記。
攝影師:盒子上沒有標記,但是錄像帶上有。
王宇一:我要求看一下這個標記 (獲得法官許可,錄像帶由法警交給王宇一)。上面只有手寫的“FLG 23/10”的簡單標記, 請問這裡的‘FLG’是什麼意思?
攝影師:FLG是我自己對法輪功的簡稱。
王宇一:你說過,你接到的指令是前去拍攝拿展板和橫幅的人,指令中並沒有提及法輪功。你怎麼知道往標簽上寫‘FLG’呢?
攝影師:那是我在事後才知道的。
王宇一:你如何知道的呢?
攝影師:根據(在現場所看到的)展板和橫幅上的字樣。
王宇一:請在錄像上指出通過哪些展板和橫幅了解是法輪功(要求播放錄像)?
法官:不允許,浪費時間
王宇一:法官,效率是第二位的,公正才是第一位的。我們知道案件是針對法輪功的,但你們否認,現在証人說出來了,為什麼不允許追問呢?
法官:我的決定,不允許播放
王宇一:(對攝影師)你沒有說實話,其實黃耀宗給你的指示就是去拍攝法輪功。
攝影師:不同意。
王宇一:所以在現場雖然有其他人拿展板,但他們不是你的目標。
法官:(打斷)不需要回答。
王宇一:你之前拍攝過40-50次法輪功的活動,你認得出很多法輪功學員。你根本不需要從展板上的字來辨認。監控法輪功是東陵警署的一項重要任務。
法官:(打斷)不需要回答,請繼續發問。
王宇一:你說你從展板上的字辨認出這是法輪功?哪些字?華文還是英文?你如何知道拿“九評退黨”展板的是法輪學員呢?我再次要求重播錄像。
法官:(插入)不需要了。我已經看到大紀元時報的字樣了,大紀元時報跟法輪功是不是有關系?
王宇一:法官,這是我問他的問題,應該他來回答。您現在是問我嗎?
法官:我只是想了解一下,到底有沒有關系?
王宇一:有學員參與大紀元,有關系,但是大紀元時報是獨立媒體。
王宇一:(繼續對攝影師)你說黃耀宗給你的指示是拍攝拿展板的人,可是這盤錄像開始你拍的都是發資料的人,看不到拿展板的人。
法官:(插入)他有這個自由。
王宇一:你有沒有看到烏節路上還有其它類似的活動?
攝影師:我沒有看到。
王宇一:你是根本沒有去注意(其他活動)呢,還是注意了但是沒有看到?
攝影師:我沒有去注意。
王宇一:那就對了,謝謝你的回答。

1.3 洪淑沅: 我並沒有拿展板, 你為甚麼一直拍我?知道我是法輪功對嗎?

洪淑沅:你說你接到的任務是去拍拿展板的人,但根據你的錄像,我是你第一個拍的對象,可我並沒有拿展板啊?
攝影師: 因為你旁邊有展板。
洪淑沅:我旁邊也有人發餐館的廣告,你為什麼不拍他們?是否因為你認識我,已經知道我是法輪功學員?
攝影師:(停頓很久)我不知道你是法輪功,我只是在一般的拍。
洪淑沅:你的鏡頭對準我很久,為什麼不拍其他人?
法官:(插話)你是否在暗示錄像帶做了手腳?
洪淑沅:(回答法官)不是。我發的是A4 大小的資料,他在遠處很難辨認我發的是什麼。我清楚的記得在我附近有別人也在發資料,他為什麼不拍他們只拍我?
洪淑沅:(對攝影師)昨天你說你之前拍過40-50 個法輪功的活動錄像,是不是你在10月23日時已經知道我是法輪功學員。就算我站在展板旁,如果我不是法輪功學員,我就不會被起訴,對嗎?
法官:控告誰是主控官的決定。

1.4 黃才華: 你認得出我和程呂金是法輪功對嗎?

黃才華:那天你接到的指示是“到烏節路一帶拍攝( 注:烏節路是很大的一片地方)”,你為什麼只是在義安城一帶拍攝呢?
攝影師:(不語)
黃才華:因為我和程呂金在(義安城)這一帶,你認得出我們,你是在針對法輪功拍攝。

1.5 尤欣:當天警方行動違反正常程序,警屬有針對法輪功的特別程序?

尤欣:在你的警署有多少高級調查官?
黃耀宗 :說不準,但有很多
尤欣:當時處於待命狀態(Standby)的高級調查官只你一人嗎?
黃耀宗:我是其中之一
尤欣:為什麼10月23日當天行動組首先通知你?所有報警都要通知高級調查官嗎?
法官:這不相關
尤欣:我想黃耀宗被特別通知的原因,是因為他是專門負責監控法輪功的。
法官:如你想暗示這點,不要在此法庭上。
尤欣:那天在現場還有其他團體,但警察只針對法輪功拍攝,所以我認為存在歧視。
法官:與此案無關
尤欣:其他人可進行類似活動,這豈不是有雙重標準
法官:那是另一個問題。不要在這講,你只能針對控狀提問
尤欣:錄像上可看到三個小醜,還有兩人發資料,他們都有準証嗎?
法官:不相關,不許問。
尤欣:你認為連歧視的問題都不可問?
法官:有關動機的問題不可以問。
尤欣:這對我們非常重要。被起訴使我丟了工作。
法官:他訴你,使你丟了工作是另一個問題,是民事訴訟的問題。
尤欣:但我被起訴是因為我煉法輪功。老板怕影響生意,才終止我工作,這是歧視。
法官:控狀裡沒提法輪功。我所感興趣的是與控狀有關的元素
尤欣:但我一定要証明我無罪,錄像帶上寫了有法輪功……
法官:這跟控狀無關。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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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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