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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建和案 判死未收押可能是司法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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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30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孫友廉、胡守得/台北報導〕蘇建和等三被告昨在高等法院再更審判決做出後,又成為死刑犯,但他們聆判後未遭強制處分,法院讓他們離去,多數法界人士指出,過去似未聽說被告被判死刑、但未遭當庭逮捕收押的前例,故本案很可能是「判死未收押」的司法第一例。

至於高院合議庭未當庭再羈押蘇某等三人,審判長官有明表示,這是因為再審判決無罪,將蘇某等三人無罪釋放後,三人每次都有到庭,因此決定不對他們做強制處分。

一名三審檢察官指出,我國司法史上,當死刑確定案件獲得再審,並判決無罪後,還沒有出現重又被判死刑的先例;也就是說,當原本的死囚獲得無罪、當庭釋放後,從沒有「再被抓起來」的前例。

結果此次,首度發生再審被告判決無罪後,又被判死案例,以至於本次高院合議庭「該押人或讓死刑犯離開,都沒有前例可循」、「怎麼做都一定會引發議論」。

合議庭昨天說,的確,本案爭議很大,此次判決也不知道最高法院是否維持,所以未對蘇某等三人做任何處分。至於被告律師許文彬等人,以高院讓判處死刑的被告還有自由身「是合議庭心虛」的說法,審判長官有明聽聞後,笑了一笑未置答。

據了解,九十二年1月13日高院再審庭將蘇某等三人判決無罪,雖當庭釋放,但考量案件尚未確定,為求審判程序能順利進行,諭知蘇等三人限制住居,並對三人限制出境。

高檢署聲請對三人處分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高檢署承辦檢察官陳玉珍不服蘇建和等三人被判死刑,卻未被當庭下令羈押等強制處分,昨天下午緊急向高院提出聲請,要求對蘇建和等三人執行羈押或限制出境等「必要處分」。

陳玉珍檢察官對高院合議庭未將蘇建和等三人當庭羈押,讓他們到處「趴趴走」,表示無法接受。

她認為,合議庭不能考慮只要審判時三人都到案,就忽略應對蘇建和等三人下令羈押的必要性,不管三人將來能否到案執行,應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一條的「被告羈押」罪章的規定才對。

陳玉珍指出,合議庭是認定蘇建和等三人殺害吳銘漢夫婦,犯罪明確,才判決死刑,而非犯罪嫌疑重大而已,通常重刑犯判決有罪,或者無期徒刑以上,法院就會下令羈押。她強調,萬一最高法院將來判決三人死刑確定,誰能保證檢方通知三人後,均能到案執行死刑?故昨日下午已向高院聲請將三人羈押、限制出境或重保等必要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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