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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議員許淑華涉賄選 北院判當選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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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2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二十四日電)民主進步黨籍台北市議員許淑華去年底贏得選戰,同選區民進黨候選人陳淑華以許淑華涉嫌賄選,提出當選無效訴訟。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宣判,依法務部查賄標準,認定許淑華發放給支持者T恤等文宣品,已有賄選犯行,符合當選無效的要件,判許淑華當選無效,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陳淑華指稱,她與許淑華參加2006年台北市第十屆市議員選舉,兩人姓名除姓「陳」、「許」差異外,名字均為「淑華」,選區均為台北市第三選區,候選人抽籤號次後,她為六號,許淑華則為七號,有混淆之虞。

判決書表示,陳淑華指稱,許淑華為贏得選舉,在2006年十一月五日競選總部成立時,當場發放印有姓名且價值超過新台幣三十元的T恤給選民,依法務部「賄選犯行例舉」查賄標準,許淑華所為屬賄選行為,經台北地檢署偵辦後,許淑華因涉嫌重大以二十萬元交保。

判決書指出,陳淑華指稱,許淑華及民進黨中央黨部為擺脫許淑華賄選形象且意圖左右選情,2006年十二月八日假借選舉特刊將兩人相片錯置為由召開記者會,在她未到場的情形下,讓許淑華單方哭訴沒有涉賄選且是冤枉,因兩人同名「淑華」且同屬民進黨籍,許淑華與民進黨中央黨部所為已妨害選民自由行使投票權。

根據判決書,許淑華答辯,所發放的T恤屬於木通公司捐贈的政治獻金,屬於文宣品並非用來賄選的物品,雖有誤發給貴賓、志工和工作人員以外的人,但價格並不昂貴,沒有作為投票權一定行使的對價,並沒有影響選舉結果。另外,選前民進黨中央召開記者會是為更正選舉特刊的錯誤,並沒有違反選罷法。

台北地方法院今天認為,許淑華所謂文宣品,除成本價一件五十元的T恤,至少還包括礦泉水及杯子,品項多樣,且凡是表明願當許淑華所謂志工、義工的人(即支持者),均能取得一件T恤,可認定許淑華對有投票權的人,有交付賄賂而約其就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有違反選罷法的犯行。

台北地方法院指出,許淑華賄選活動的方式、規模,在客觀上足以左右相當數量獲利選民的投票意向,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符合選罷法當選無效的構成要件,因此,判許淑華當選無效。至於民進黨中央黨部召開記者會部分,既然許淑華的賄選行為已符合當選無效的要件,則沒有再論究的必要性。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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