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日本:發生法律糾紛時的內容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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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3日訊】
問題

發生法律糾紛時要出示內容證明,請問內容證明是指什麼?

回答

內容證明是指什麼時候、什麼內容的文章、誰給誰寄出的,郵局對進行證明的制度。但因為不能確定收信人是否已收到信件,這樣就達不到目的。因此,一般多使用雙掛號。急件時可寄快捷。

只要是在五年之內寄出的信件,寄件人可以在郵局檢閱當時所寄出的副本,證明該郵件是以內容證明的方式寄出。但這時必需出示當時寄件證明–信件時被交付的「書留郵便物受領證」(掛號郵件收領證)。

內容證明郵件同時複寫三張:一張郵局保管、一張寄給收件人、一張由發信人保管。內容證明郵件書寫格式多為豎寫,一行20字以內,一張26行以內。但是,副本可以用橫寫,一行13字以內,一張40行以內。或者一行26字以內,一張20行以內。本人採用豎寫。

如果內容證明郵件超過兩張以上,必需在紙張與紙張的銜接處蓋月牙印。在文章末尾的空白處一定要附記發信人和收信人的住址和姓名。但,如果和文件裡的住址與姓名一致,則地址與姓名可以省略。

內容證明郵件的手續費包括:內容證明費一張紙420日元,每增加一張紙加250日元,另外還需掛號費420日元、通常郵寄費和雙掛號費300日元,共計最低需1,220日元。

另外,如果把相同內容的文章寄給多位不同的收信人,則每增加一封加算半額的內容證明手續費。內容證明信件以開封狀態拿到郵局,經證明之後再裝入信封封口。

另外,發生法律糾紛時出示內容證明,有「有效的糾紛」和「不太有效的糾紛」。有效的例子:出租金付款通告、房租支付催告、出租房子契約和買賣契約的解除等。不太有效的例子:損害賠償付款。總之,債權者和債務人之間如果不是在金額上發生糾紛,只是針對爭什麼,雙方對此持一致意見時內容證明有效。而損害賠償付款幾乎都是針對金額在爭,因此,即使寄出內容證明對方付款的可能性也很低。但是,租金付款單和損害賠償付款單相同的是,二者都有中斷債權消滅時效的效果,所以,從這一點上說,損害賠償付款單以內容證明的方式郵寄也不是完全無效的。以後很可能走裁判手續,那時把內容證明作為證據出示是一個有效的手段,但同時也成為對方的證據,這一點不要忘記。因此,從這一點上可以說,內容證明的製作還是委託給行政書士或律師來做比較安全。

那麼,為什麼租金付款單的內容證明有效呢?那是因為擔心被起訴,在裁判中輸掉。如果知道許多人起訴,會很吃驚。但是個人想法不同,不絕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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