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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部:戶籍遷出不符自住優惠規定 應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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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二日電)地價稅即日起開徵,財政部表示,如果已經核准依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戶籍不可任意變更,否則縱使房屋仍供自住使用,也不符自用住宅(稅率為千分之二)規定,應改依一般用地稅率千分之十或累進稅率課徵。

財政部表示,依稅法規定,適用優惠稅率的原因事實消滅時,納稅人應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否則除了會被依法補稅,還要科以罰鍰。

因此,如有未按原核定優惠稅率使用的土地,尤其是戶籍遷出者,依規定在變更土地使用情形後三十天內,向土地所在的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以免被查獲補稅補罰。

另外,如土地符合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規定,應在每年9月22日前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如使用情形未變更可繼續適用,不必逐年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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