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標籤鉅額賠償爭訟 美國最高法院開審

2008-11-04 22:58 中港台時間|11-05 07:35 更新

【大紀元11月4日報導】(中央社華盛頓三日法新電)美國最高法院今天著手審判個人是否能以藥品標籤未適當警告危險的副作用為由,控告製藥業者,此案可能創下製藥業鉅額賠償判例。

此案原告為一名右前臂被截肢的女吉他手,最高法院如果判她勝訴,可能被數千個類似案例援用為判例,而製藥業也將因此付出數以百萬美元計的鉅額損害賠償。

佛蒙特州樂手樂懷恩的右前臂於兩千年遭截肢,當年醫生以靜脈注射為她施打抗噁心針劑Phenergan,而未依照藥品標籤建議的肌肉注射,理由是此種方式對改善她嚴重的偏頭痛效果較佳。

然而,醫生施打方式不當導致部份藥劑流入動脈,造成她一隻手和右前臂組織壞疽。

樂懷恩將這名醫生一狀告進法院,並獲得七百多萬美元的損害賠償。

之後,她決定控告生產Phenergan針劑的惠氏藥廠。

她提告的理由是,儘管獲得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核准的Phenergan針劑附有建議肌肉注射為較佳施打方式的標籤,卻沒有一併明白標識禁止採用靜脈注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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