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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內政部修地制法 縣市改制有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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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六日電)內政部部務會報今天通過修正地方制度法,增訂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直轄市的相關配套條文,待完成立法程序,縣市單獨或合併升格將有法源依據,最快可以在九十九年底改制。內政部說,修正地制法非為台中縣市量身訂作,也不會影響台北縣改制的申請權利。

內政部表示,地方制度法修正草案主要增訂縣市升格的相關機制,未來不論單獨改制,或縣市與縣市合併改制,甚至與直轄市合併,都可適用。

內政部說,改制的提案機關,依據修正草案規定,不僅地方有發動權,內政部基於全國國土合理規劃及區域發展需要,也可以擬訂改制計畫,但行政區劃是中央權限,行政院對各種改制提案有最終決定權。

至於改制日期,內政部說,修正草案明定,以當屆的直轄市長任期屆滿日為改制日,亦即縣市單獨或合併升格,最快可以在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改制。相關的地方公職人員,如縣市長、議員、鄉鎮市長、代表及村里長的任期,一併調整到改制當天為止。

內政部指出,這次修法主要著眼於行政區劃法未完成立法前,透過修正地方制度法,可以儘速推動縣市改制直轄市的機制,促進地方區域經濟發展,並非針對台中縣市量身訂作,也不會影響台北縣改制的申請權利。

內政部說,台北縣於十月三日提出的申請改制直轄市案,已分別函請中央相關機關表示意見,彙整後即可報請行政院核奪。

行政院長劉兆玄日前向總統馬英九簡報由內政部規劃的「三都十五縣」行政區域調整方案,總統指示在第一屆任期內完成台中縣市合併升格為直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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