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台立院初審通過部分條文 桃園機場可設特區

【字號】    
   標籤: tags:

【大紀元4月1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十五日電)立法院交通、內政委員會聯席會議今天初審通過「桃園國際機場特別條例草案」部分條文,將「桃園國際機場」(名稱未定)行政法人作為桃園機場與周邊區域開發的營運主體,並可擬具機場特區計畫,徵詢財政部等有關單位意見,完成土地使用計畫的變更後,呈監督機關核定為機場特區。

根據立委陳根德等所提「桃園國際機場特別條例草案」,經由訂定特別法,將桃園國際機場行政法人作為機場與周邊區域開發的營運主體,草案共分八章,內容包括機場法人定位、業務範圍、各項機場特區事業審查程序等。經立法院交通、內政委員會聯席會議全天審查通過部分條文,保留條文則將於四月十八日再審查。

草案第一條立法目的指出,為提高桃園國際機場營運及管理效益,並活化機場所在地經濟建設,提升國家競爭力及促進經濟發展,特設「桃園國際機場」,並制定本條例。

因民進黨籍立委葉宜津認為,草案內容明定機場特區範圍並不限於現今桃園機場範圍,與立法目的不符,第一條立法目的應保留,民航局也指出,「桃園國際機場」不是一個機關,建議名稱應為「桃園國際機場管理公司」或「桃園國際機場管理局」,因此,法案名稱及正式名稱予以保留,將再討論。

根據委員會初審通過條文,「桃園國際機場」(名稱未定)為行政法人,監督機關為行政院,並設董事(包含董事長)九人,由行政院長聘任,董事長僅可具備中華民國國籍,業務範圍包括機場特區的規劃與開發、投資或轉投資經營國內外航空、運輸或貿易港區相關業務,經營與提供機場航空運輸周邊服務等。

有關機場特區劃分權限,根據初審通過條文,「桃園國際機場」可視實際需要,擬具機場特區可行性規劃報告及營運計畫書,徵詢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財政部、內政部、交通部及有關單位意見,完成土地使用計畫的變更,呈監督機關核定為機場特區。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