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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稅捐錯誤訴請救濟 依法期限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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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王舜薇台北十八日電)媒體報導,知名律師陳長文的自用住宅被台北市稅捐稽徵處錯依營業用課稅,冤枉多繳房屋稅,提起行政訴訟遭判敗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指出,稅捐為大量行政,難免有錯誤,當事人須在法定期限內訴請救濟。若錯過期限,可適用稅捐法第二十八條申請退稅,但只有五年時效。

聯合報報導,陳長文登記在太太名下的自用住宅,遭北市稅捐稽徵處錯依營業用課稅,冤枉多繳房屋稅達十五年,經反映,稅捐處只退回近五年的差額。陳長文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近日引稅捐稽徵法,認為陳長文的情形屬「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以外的原因,只有五年時效,判決他敗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發言人王碧芳表示,稅捐事務屬於大量行政,錯誤難以避免,對於錯誤的行政處分,當事人須在法定救濟期限內,透過複查、訴願、行政訴訟程序訴請救濟。若錯過法定的救濟期限,之後再想要提起救濟,可以適用稅捐法第二十八條申請退稅,但只有五年時效。

她指出,行政程序法是維護依法行政原則和維護公共利益,不是為了個人利益而設,個人不能以此主張無瑕疵裁量請求權,還是必須依照正常行政訴訟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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