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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狼猥褻時間過短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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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1日訊】(BBC中文網特約記者林楠森6月30日報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對一起強行舌吻的案件,以舌吻時間短暫的理由判決無罪,不僅成為報紙的頭條新聞,也使法官的判案標準再度引起公眾議論。

據台灣媒體報導,一名住在彰化的男子對前妻與他人所生的十三歲女兒強行舌吻約五秒鐘,而被以刑法的”強制猥褻罪”起訴但獲判無罪。

法官判其無罪的理由是其「妨害性自主罪」的法律構成要件不足:因為該案件中的小女孩被摟抱親吻時,還來不及感受性自主權受壓制或影響,加害者行為即已結束。

這起案件使得去年一起色狼摸胸案件,也是因為摸胸時間約十秒而被法官認為不足構成罪名的犯罪要件,再度被提出相提並論。

**法官受冷嘲熱諷

由三名女法官組成的合議庭認為,這起案件不符妨害性自主罪項下的「強制猥褻罪」,而是觸犯了性騷擾防治法。

雖然法官是以不符合法律要件的理由而作出判決,不過這類的判決往往引起輿論譁然,認為判決離譜並變相鼓勵色狼犯罪。

尤其以猥褻行為時間過短作為無罪理由,若不深究法律層面的背後原因,好像是強行舌吻五秒以下與強行摸胸十秒以下無罪,這也使得判案法官遭到躂伐。

除了教育部兩性平等委員會委員認為法官應接受性別意識教育外,也有民眾對媒體說,應該讓判案的女法官也被強行舌吻五秒,看看其有何感受。

彰化縣的一名家暴志工則諷刺法官說,這三名女法官應該獲得被告的舌吻感謝。

這類的判決最常被質疑的是,如果強行舌吻五秒不是強制猥褻罪,那麼得要幾秒或幾分鐘才算得上強制猥褻罪?

**檢察官上訴

檢察官已就此案提出上訴,其理由是以舌頭伸入他人口腔親吻,不僅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也會使一般人產生厭惡或羞辱感,屬於猥褻行為明確。

去年也發生在彰化的一起類似案例,也是在一審獲判無罪,但其後經媒體廣泛批評,檢察官上訴成功在二審改判有罪。

當時一名男子在女性內衣拍賣會上對一名女性摸胸約十秒鐘,一審法官與強行舌吻案法官一樣,也是以受害女性被摸胸的時間短暫,而判決被告不構成強制猥褻罪。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強行舌吻與色狼摸胸的行為在台灣的法律中可能觸犯了刑法,社會秩序維護法,性騷擾防治法,法官與檢察官不同的看法,是在法條的適用而非行為是否犯罪。

台灣刑法有關強制猥褻的法條是: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或其它違反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性騷擾防治法的法條則是: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它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兩項法律不同的是,強制猥褻罪屬公訴罪,而性騷擾防治法屬告訴乃論罪。***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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