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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漁業署籲漁船莫觸法擅採珊瑚 以免受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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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19日電)農委會漁業署表示,日前漁業署漁業巡護船支援澳底海巡隊海巡艇巡護時,發現漁船未經許可採捕珊瑚,已要求該船返港,並依法處分;呼籲漁船莫擅自變更漁業經營項目採捕珊瑚。

漁業署說,4月16日下午漁業署漁建貳號漁業巡護船前往東北部寶石珊瑚漁區,會同支援澳底海巡隊海巡艇巡護,發現宜蘭籍鴻昇116號(CT2-5594)未經許可,擅自變更漁業經營項目採捕珊瑚。

漁業署表示,登檢清點船上寶石珊瑚漁獲物約10公克,立即要求該船返港,全案依法處分。

漁業署強調,依據「漁船兼營珊瑚漁業管理辦法」規定,未經許可兼營珊瑚漁業者,將核處撤銷漁船漁業證照及漁業從業人員幹部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並沒入珊瑚漁具及船上所有珊瑚漁獲物。

漁業署呼籲,漁業經營者應依政府核准經營項目採捕水產動植物;寶石珊瑚業者也須遵守「漁船兼營珊瑚漁業管理辦法」規定,在許可漁區作業,並填報漁撈日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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