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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法庭裁決:總統有權認定恐怖組織

2009-08-26 02:16 中港台時間|08-25 13:2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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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25日訊】(美國之音記者:國符洛杉磯報導)美國聯邦第九巡迴法院星期一的一項裁定確認了總統依法打擊恐怖份子的權力。

美國的《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是國會在1977年制定的,最初做為對一些被認為威脅到美國國家安全的國家進行經濟制裁的根據。在2001年9/11恐怖攻擊事件發生後,當時的美國總統喬治.W.布什根據這個法律發佈政令,對被認定的全球恐怖份子,不論是團體或個人,都可通過財政部凍結他們的資產,斷絕對他們的援助。

違反《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可以被判處罰金25萬美元或者相當於資助特定團體兩倍的金額。

*挑戰國際經濟緊急權力法*

洛杉磯的民間非營利組織人道法律項目在2006年向洛杉磯的聯邦法院提出控訴。原告希望對土耳其的庫爾德工人黨和斯里蘭卡的泰米爾猛虎解放組織提供人道訓練和援助,但他們認為可能會因此觸犯法律,甚至遭到罰款。

原告律師認為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過於浮泛,違反了憲法第一修正案保障的言論自由。

*上訴法院確認法案*

舊金山的聯邦第九巡迴法庭由三個法官組成的合議庭星期一以2比1的票數確認了《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多數法官認為這項法律規範的是行為而不是言論,所以沒有違反言論自由。法官還表示,任何人都無權提供可以讓恐怖份子購買武器和炸藥的資源。

人道法律團體和律師還沒有發表評論。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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