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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護費未繳 挨告遺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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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26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林姓男子因收入少,無力繳納所積欠、累計超過20萬元養護費,基隆市七堵泰安養護中心追討無門,控告林某及其兒子2人遺棄罪;基隆地檢署考量,林與其兒子經濟都不好,並非故意不盡扶養、保護義務,所以不構成遺棄罪,處分不起訴。

經濟弱勢非故意 不起訴

雖然不構成遺棄罪,檢察官指出,老人養護中心可以向民事法院提起債務不履行訴訟,另行追討林某積欠的養護費用。

檢方指出,遺棄罪構成要件須對無自救力之人,不盡扶養、保護義務,使無自救力之人,不能生存,才能成立。本案,林某把患病成為植物人的妻子送到老人安養中心看護,林某的妻子有受到扶養及保護,並沒有不能生存的情形,所以並不構成遺棄罪。

泰安養護中心主任蔡雀鳳說,林某的妻子去年1月被送來養護中心,每個月養護費用2萬元,林某只繳4個月,去年5月迄今都沒繳,累計已欠28萬元養護費,她因找不到林某才提告,雖然林某繳不出養護費,但她還是持續照料林某的妻子,給予相同的照顧,只希望林某能儘早出面解決。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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