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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委会协商修企并法 保障更多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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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汪淑芬台北12日电)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修改劳动基准法,拟规范企业或事业单位合并时,劳动契约应随同移转。劳委会今天坦言,草案对规范合并的对象仍会受限,将协商经济部一起修企业并购法。

劳委会指出,原则上适用劳基法的单位,在企业合并上,都要遵守劳基法规范。但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下,现在的股份有限公司若要合并,是适用“企业并购法”,新旧雇主可以协商留用劳工人数。

另也有1套特别法的金融业,在“金融机构合并法”中,已明订劳工权益回归劳基法。现行劳基法也是新旧雇主协商员工去留。

劳基法修法草案则规范,原有劳动条件随同移转,也就是无论新旧雇主都不能以合并借口裁员,但不代表不能裁员,新雇主仍可以业务实际需求做人力调整。

劳委会坦言,如果“企业并购法”未一并修正,在劳工权益保障上,会出现不一致情形。劳委会将与经济部商业司协商,希望对合并企业或事业单位的员工权益保障,能有相同标准。 

至于金融机构适用的“金融机构合并法”,在劳工权益部分已明订回归劳基法,依劳基法初步修正方向,原有劳动契约应随同移转。

除金融机构外,包括基金会、法人、学校、医疗院所及政府单位的合并,有关员工去留也是适用劳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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