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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消基会:电视购物广告夸大不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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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2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杨淑闵、黄慧敏台北24日电)消基会表示,依食品卫生管理法及化妆品管理条例检视15则电视购物广告,发现100%夸大不实;消基会除呼吁业者莫违法,也希望卫生署食品药物管理局执法要有魄力。

消费者文教基金会今天召开“电视购物美妆及食品抽查100%广告夸大不实”记者会。

消基会指出,电视购物频道约占所有有线频道的一成之多,其中东森/u-life各拥5台、富邦有3台及ViVa购物1台;对消费者影响甚大,消基会对购物频道美妆及食品广告进行调查,共录下15则(食品11则、美妆4则)。

U-life董事长廖尚文则说,公司商品都是经过严选,又好又便宜,绝对不会有夸大不实的情形。

消基会秘书长黄钰生说,消基会依下述法规检视,食品卫生管理法第19条第1项规定,“对于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标示、宣传或广告,不得有不实、夸张或易生误解之情形。”同法第19条第2项也规定,“食品不得为医疗效能之标示、宣传或广告。”

其次,化妆品管理条例第24条第1项规定,“化妆品不得于报纸、刊物、传单、广播、幻灯片、电影、电视及其他传播工具登载或宣播猥亵、有伤风化或虚伪夸大之广告。”

他说,消基会调查发现,上述广告100%夸大不实。其中6件食品广告“词句涉及医疗效能”,占食品广告类55%;例如宣称壮阳、强精、治失眠、防止口臭、降肝火及有效改善关节炎等。

其次,6件食品广告“词句未涉及医疗效能但涉及夸张或易生误解”,占食品广告类55%;例如宣称减肥、抗老及清除体内毒素。

第三,4件化妆品广告“宣称的内容易使消费者误认该化妆品的效用具有医疗效果,或使人误认是专门使用在特定疾病,或暗示该化妆品添加某成分而具有药理之错误认知”,占化妆品广告100%;例如宣称抗老化、治疗青春痘、抗老及DNA修复活化的功能。

第四,1件化妆品广告所刊载的“卫妆广字号”查询不到。

黄钰生强调,政府各机关对于电视购物广告夸大不实问题,经常是公平会推责给卫生署,或NCC(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推责给其他机关,甚至推说一年已经罚了新台币1亿元;但罚款仍无效,因为全体业者一年营业额高达百亿元,各家获利上亿元,罚款已是成本支出。

消基会名誉董事长邱清华说,消基会今天已成立30周年,30年前首场会议就是探讨食品标示,29年前也已检视化妆品广告标示,如今还在探讨,显示业者依然故我,政府各机关本位主义过重,执法不力。谢天仁呼吁业者合法经营,TFDA(卫生署食品药物管理局)要硬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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