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国际性重要奖项

移民局审核EB1-A、EB1-B及NIW标准之说明

林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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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第一优先职业移民当中杰出人才EB1-A的申请者来说,是否曾获得国际性重要奖项、国家性或区域国际性奖项,是相当基本的门槛之一。根据移民法,申请者必须曾获得国际上该领域最重要之奖项,或是举出其他十一项证据的其中三项,才具有申请杰出人才职业移民之资格。

究竟什么是国际性重要奖项呢?

知名华裔美国移民律师陈品瑞(Victoria Chen)说明,国际性主要奖项(Major Internationally Recognized Prize)就像是诺贝尔奖这类终身性的荣誉奖项;行政上诉办公室(AAO)也举出,普立兹奖、奥斯卡金像奖、奥运金牌等等,及其他广为人之且在相关领域有一定公信力的奖项,可算是国际性主要奖项。当申请者获得该类奖项,等于是透过更专业的评审,为该自己的能力与才华背书;而荣获奖项,也间接证明了申请者拥有足以使他获奖的杰出表现。

至于什么是国家性以及区域国际性奖项(Less Nationally or Internationally Recognized Prize)呢?陈律师说,这两类以全国性、区域国际性为基准的奖项虽然获奖标准较低,申请者若检附相关证明,例如获提名者人数、奖项简介、属于个人性或团体性等等背景资料,仍可使用这些得奖记录来提升自己的优势。

除此之外,美国移民局(USCIS)针对得奖记录的审核,还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A) 学术性的奖学金或研究经费不符合资格。行政上诉办公室(AAO)认定,由于奖学金和经费申请十分普遍,因此不能当做获奖记录;同时,奖学金保证的主要是申请者研究计划未来的发展,并非肯定过去成就。

(B) 私人推荐关系并不能纳入考量。

(C) 提出得奖记录的同时,必须列出同时竞争该奖项的候选人人数,以及其他进入候选名单所需具备的条件,以提供移民局参考。假设某组织设立的奖项仅提名该组织内部的成员,这类奖项就不会受到移民局承认。

(D) 个人性奖项比以团体名义获奖的奖项要重要。AAO提出,当一部剧作、影片获奖时,通常是反映出导演、制作人或编剧与其他工作人员共同合作产生的结果,因此份量较低;反之,在葛莱美获得颁给团体中所有成员的奖项,也就是每位成员都可获得一座奖杯的情况,较具有说服力。

(E) 地方性的奖项是不被采纳的。

陈律师表示,根据立法公布的细项以及AAO的判例,我们可以确认主要国际性奖项有哪些;但是,要获得诺贝尔奖这类奖项,对于大部分申请者来说是不太可能的,因此认真参考移民局或AAO提出的其他条件,提出获奖记录,并且避免使用不被认可的区域性奖项,才能确保申请案通过的机会。若有疑问,申请者也可联络事务所,寻求免费咨商:law@wegreened.com。@

资料来源:http://www.wegreened.com
Chen Immigration Law Associates, 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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