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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提修法 处理金融商品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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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1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周永捷台北13日电)为保障消费者购买金融商品的权益,中国国民党籍立委赵丽云提案修法,要求主管机关应订定金融保险相关消费争议事件处理法规。

赵丽云表示,根据研究,台湾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权力关系不对称,当消费者对金融商品讯息掌握不够充分或理解能力有限时,常会无法作出明确判断,一旦购买或使用各类充满风险的金融衍生性商品,例如:雷曼连动债、卡债利息计算,以及小额消费性贷款等,往往受害,导致负债累累,血本无归。

她指出,据消保会统计,2009年24类4 万1067件的消费申诉案件中,金融保险类即占了3448件,高居申诉案件第4 名,凸显政府对于金融商品的消费者保护亟待加强。

赵丽云表示,政府虽已设置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控管,但由于缺乏法源,对于金融商品消费的争议迄今尚无固定的争议处理机制,一旦纠纷发生,受害的消费者往往投诉无门,只得进行冲突性的自力救济。

因此,她提案修改消费者保护法,增订条文为“有关消费者之保护,除有关金融(保险)消费者之保护及相关消费争议事件之处理,应另订法律规范外,悉依本法之规定”,明确要求主管机关应订定金融保险相关消费争议事件的处理法规,保障消费者消费金融商品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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