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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爆竹烟火给儿童 、 家长未陪同施放罚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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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1年02月23日讯】 〈大纪元记者宋顺澈台湾台北报导〉爆竹烟火管理条例新罚上路,依据99年6月2日新修正第13条第1项规定:“父母、监护人或其他实际照顾儿童(未满12岁)之人于儿童施放一般爆竹烟火时,应行陪同。”,违反规定者将处新台币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锾。

而为保护儿童施放安全,内政部亦公告禁止儿童施放飞行类(如冲天炮)、升空类(如空中美人)及摔炮类等较具危险性之一般爆竹烟火,不得贩卖给儿童,违反规定者将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以下罚锾。

因此,呼吁亲爱的市民朋友应遵守相关规定,虽然燃放爆竹、施放烟火是我们古老且传统的习俗,逢年过节,更是重要庆典与娱乐常见的庆祝方式,然而小朋友施放爆竹烟火时,必须由家长(成年人)陪同。此外,贩卖爆竹烟火业者更应谨记勿将飞行类、升空类及摔炮类等较具危险性之一般爆竹烟火贩卖给儿童,以免触法,更可避免发生的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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