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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库藏股转让员工 公司可设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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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1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淑华台北17日电)行政院会今天通过公司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为便于企业激励员工及留住优秀人才,新增公司收购的库藏股转让给员工时,得限制员工于2年内不得转让。

行政院会通过公司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将送请立法院审议。经济部表示,这次修法主要是为保护股东权益,使公司法更符合国际潮流,谋求公司治理制度的长远发展,营造良好公司法制环境,并符合企业管理的需要,放宽现行对企业的限制及引进限制型股票等修法方向。

其中,为仿照美国等先进国家“员工限制股”精神,公司法增订公司收购的库藏股转让给员工时,得限制员工在2年内不得转让,以便留住公司优秀人才。

修正草案也要求,公司发行限制员工权利新股时,须经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

为避免股东会有人刻意闹场,藉由不断提出临时动议延宕会议进行,修正草案增订限制持股1%以上的股东才可以在股东会提出临时动议。

修正草案规定,公司名称经法院判决确定不得使用,公司在判决确定后6个月内仍未办妥公司名称变更登记,经主管机关命限期办理仍未办妥者,得命令解散,加强保护智慧财产。

修正草案也规定,公司向证券主管机关申请停止公开发行股票,须经股东会特别决议。

由于目前公司收回所发行特别股,只能以盈余或发行新股所得股款收回,对企业财务运用欠缺弹性,且公司以何种财源收回特别股,属公司内部自治事项,因此修正草案删除此一限制,以利企业弹性运用。

为让公司灵活运用资本,修正草案明订公司减资退还股款,得以现金以外财产为之;但为保障股东权益,退还的财产及抵充数额,须经股东会决议,并经该收受财产股东同意。

修正草案规定,股东如果想亲自出席股东会者,至迟应在股东会开会前2日,撤销委托通知。股东如欲以书面或电子方式行使表决权者,也应在股东会开会2日前,撤销委托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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