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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格撰文吓人 不算恐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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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赖又嘉台北3日电)林姓男子在部落格中发表文章要廖姓男子“给我注意点”,廖控告对方恐吓。法官审理认为,林在自己部落格写文,不是主动将文章寄给廖,与恐吓罪构成要件不符,判林无罪定谳。

根据台湾高等法院新公布的判决书,廖姓男子因在网路相簿看到前妻与林姓男子的亲密照,愤而对前妻与林姓男子提出妨害家庭诉讼。林姓男子民国98年8月间出庭后,心生不满,在自己部落格中发表文章,向廖姓男子扬言“给我注意点”、“神经有问题”、“没在怕的”,文章内容并有三字经。

廖姓男子在林男的部落格看到文章后,心生恐惧,因而提出告诉,指控林男恐吓。

法院审理时,林姓男子主张,文章是到地检署出庭后,为宣泄情绪所写,且文章没有寄发给任何人,没有恐吓他人的犯意。

一、二审时,法官均认为,虽然廖看到文章心生畏惧,但根据最高法院的判例,恐吓罪的构成要件应具备“对于被害人为恶害之通知”,若林把文章寄给廖,可能会构成恐吓,但林没有主动将文章寄给廖,法官因而认为,与恐吓罪构成要件不符,判被告无罪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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