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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温贵香台北16日电)立法院内政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删除人民团体法第2条、第53条有关人民团体组织与活动不得主张共产主义或主张分裂国土等相关规定,回归言论自由的范畴。
立法院内政委员会今天审查行政院函请审议的“人民团体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行政院指出,人民团体法第2条规定,人民团体的组织与活动,不得主张共产主义,或主张分裂国土,但司法院大法官会议释字第644号解释,宣告这项规定与宪法保障人民结社自由与言论自由意旨不符应予删除。
民主进步党籍立委高志鹏提案删除第2条、第53条规定,高志鹏说,人民团体法第53条规定,是使主管机关在许可设立人民团体以前,得就人民主张共产主义,或主张分裂国土的政治言论内容进行审查,并作为不予许可设立的理由,显然已逾越宪法规定人民的结社与言论自由,有违宪之虞。
内政委员会召集委员吴育昇会后受访表示,人民团体法第2条、第53条因大法官会议释字第644号解释违宪,行政与立法部门从善如流提前一并删除,回归大法官解释也符合宪法精神。
吴育昇指出,针对涉及主张共产主义与分裂国土的规定,回归言论自由的范畴,这有助于国家正常发展,未来人民筹组人民团体与政论团体也能有所本,也符合言论自由需求,对政府、政党、民间、社会、媒体都是比较好的版本,全案不需经朝野协商。
内政部长江宜桦也说,内政部已于民国97年先行文各直辖市、县市政府不得再以人民团体第2条规定拒绝受理人民申请组织团体外,同时删除第53条之相关规定,以符合人民结社自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