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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袋瑕疵或过期 可要求退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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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巧雯台北19日电)黄历新年将届,各大百货公司纷纷推出福袋活动,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处提醒,若福袋内容物有瑕疵或过期,业者需提供退换,否则即违反消保法第12条平等互惠规定,记载无效。

近年来黄历新年大年初一,各大百货公司多上演民众排队买福袋的戏码,消保处表示,去年接获年节消费纠纷案件中,福袋纠纷十分常见,并举例像是购买后发现福袋中产品无法使用,或贩卖程序有瑕疵、宣称物超所值,消保处盼消费者购买福袋时应多注意。

消保处举例,像是福袋的消费资讯是否清楚揭示,或是否有特殊条件限制。

消保处简任秘书陈星宏解释,去年接获福袋消费纠纷个案中,发生业者并未清楚揭示消费者需购买一定金额才能参加最后抽大奖;他建议,业者在购买福袋相关资讯上能够更透明,以免让彻夜排队买福袋消费者,因为没看到相关揭示事项,最后期待落空。

至于福袋内容物是否有免除商品瑕疵担保责任的文字,消保处强调,若有记载“福袋售出,概不退换”,则违反消保法第12条平等互惠规定,记载无效。

陈星宏说,去年纠纷案件显示,有些业者会将过去存货藉由福袋方式出清,但这些物品可能有瑕疵或已过期;他强调,“业者不能以福袋就是要买福气,即便内容物有瑕疵或过期商品,还要求消费者概括承受”。

陈星宏指出,平常消费者在一般店面购买物品,若遇瑕疵、过期,还是可请求更换、退货、修补,更何况是福袋。

关于福袋内容物瑕疵退换货的方式,陈星宏表示,需视业者对事件处理态度,但站在消保处的立场,希望业者应释出最大善意,提供兑换全新或等值商品。

若仅是消费者不满意福袋内容物,陈星宏认为,由于满不满意属于主观感觉,必须要商品本身有瑕疵或过期,才能请求退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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