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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员警A千元 判3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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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2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意涵台北24日电)前员警杨姓男子保管人犯财物时,利用办公桌掩护,摸走新台币1000元。台湾高等法院依贪污治罪条例判他3年徒刑,最高法院日前驳回上诉,全案定谳。

判决书指出,原本任职新北市警察局新庄分局警备队的杨姓男子,于民国99年4月间担任内房勤务时,利用办公桌掩护,将1名叶姓男子的财物收发保管袋放在桌下,避开监视器,趁隙拿走1000元。

叶男领回财物保管袋并清点时,发现财物短少,他主张曾看到杨男将牛皮纸袋放在桌下翻动;警方调阅监视器画面,发现杨男的异常举动,将全案移交检察官侦办、起诉。

法院审理,杨男辩称他是为计算订早餐的人数,才清点财务收发保管袋数量,又主张自己把钱交还叶男时,叶未当场清点,就签名盖章确认,若金额有误,也不可归责于他。

法院调查,依另名员警证称,清点人数订早餐有专门簿子签名、登记,不需清点财务收发保管袋。此外,法院依监视器录影画面,认定杨男确有将叶男的财务收发保管袋放在桌下,取走现金。

法院认为杨男身为执法人员,竟贪图一时小利,侵占犯人财物,损害警察机关清廉形象,事后还试图掩盖真相,显然无悔悟之意,依贪污治罪条例判他3年徒刑,褫夺公权2年,并将1000元追缴发还叶男;最高法院驳回上诉,全案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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