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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人海外纳税抵扣 台有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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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1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冯昭台北14日电)财政部今天修正发布“所得税基本税额条例施行细则”,已在国外缴税的高所得者,可在国内抵扣,但有抵扣上限。

财政部表示,抵扣上限是以未上市上柜、保险、非现金捐赠和国外所得等收入当分母,以国外所得当分子,乘以基本所得税额和一般所得税额的差距,计算可抵扣限额。

官员举例,若某甲有保险给付和国外所得各新台币1000万元,按照一般所得税计算是不用缴税,根据基本税额条例则要缴280万元,某甲原应缴税280万元,其中140万元属国外所得的贡献。

官员表示,某甲的国外所得若已在国外缴税300万元,为避免双重课税,某甲可以要求抵扣,但上限是前述计算国外所得贡献的140万元,也就是应在台湾缴税140万元。

台湾在5月申报综合所得税,官员表示,如果国外报税日比台湾晚,应先在台湾申报,日后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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