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突发伤病 可要求健身中心退费

人气: 324
【字号】    
   标签: tags: ,

【大纪元4月2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高照芬台北27日电)未来消费者赴健身中心运动更有保障了!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处公布新修正的健身中心定期化契约,消费者因伤病无法恢复健康,导致无法运动,也可向健身中心业者申请无偿退费。

另外,契约同时新增消费者因故转换至其他据点,业者若未事先揭露转换费用,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处今天公布新修正的“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约范本暨其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增订终止契约、退费规范、契约到期通知义务、转点规范等 5大项,最快 5月上路。

消费者保护处简任秘书陈星宏指出,去年接获有关健身中心的消费申诉案件共有761件,今年共有213件,居服务类消费纠纷的第8名,因此修正“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约应记载事项”,供业者遵循,也使消费权益更有保障。

在转点规范方面,他表示,为使消费者使用健身中心更便利,明定消费者于契约存续期间均可转换使用业者其他营业场所,业者如未事先揭露转换费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个人教练课程的转让,则不可收取费用。

另外,在终止契约及退费规范方面,他说,常见消费者投诉建身中心器材设备有缺失,经主管机关限期改善,但健身业者仍未改善,消费者得据此终止契约、申请退费,并可请求违约金。

陈星宏说,为解决消费者因伤病不可回复健康,导致无法继续使用健身中心,消费者可终止契约,健身业者应办理退费,并不得再向消费者收取任何费用或赔偿。

许多消费者是因个人教练、指导员的个人风格,加入健身中心,但是运动教练离开这个健身中心,消费者可以主张个人教练课程契约终止或解除时,也可选择终止健身契约。

另外,为避免健身中心业者无限制招募会员,影响消费者健身品质,在新的定型化契约中,健身业者应揭示场所预计招募会员数、现有会员数、场所实际可供消费者使用的总面积及最大容留人数等消费资讯。

至于健身契约到期,新的定型化契约中也规范,健身业者应善尽通知义务,在契约到期一个月前,业者有通知消费者的义务,如果未通知,消费者继续使用健身中心不得视为续约行为收取费用。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