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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胎假
【大纪元5月1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魏纭铃台北17日电)对于女性劳工怀孕期间的安胎休养需求,劳委会今天强调,依劳工请假规则及性平法规定,女性劳工享有安胎休养请假权利,雇主若违反相关规定,最高可处新台币30万元罚锾。
第一银行职员王小姐于本周一在中国国民党籍立法委员吴育仁陪同下召开记者会指出,她在怀孕期间因身体不适请假,却屡遭主管言词嘲讽,后因出血无法请安胎假,导致早产;第一银行回应,王小姐案例是个案,正进行相关调查。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今天针对上述情事指出,依劳工请假规则第4条和性别工作平等法第15条,分别都已在民国99年5月及100年1月增列“安胎休养请假”的规定。
劳委会劳动条件处专门委员陈慧敏进一步说明,女性劳工只要经医师诊断怀孕期间需安胎休养者,其治疗或休养期间可并入“住院伤病假”计算(最长可达1年)。雇主若违反此规定,依法可处2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锾。
陈慧敏补充,性别工作平等法增修女性劳工安胎休养请假规定的部分,也明定雇主不可以拒绝,且不能视为缺勤而影响其全勤奖金、考绩或其他不利处分。
劳委会表示,第一银行个案已由地方劳工行政主管机关积极查处中,劳委会将加强宣导并强化地方劳工行政主管机关的性别工作平等的申诉机制,督责地方主管机关依权责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