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天笑】:美宪法保障持枪权 中国人为何不可插播

李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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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2年07月06日讯】台湾法轮功学员钟鼎邦到大陆探亲,遭到中共政法委系统以邮寄器材进行“电视插播 ”为名,扣上危害国家安全的罪名羁押。人们对这类事已经习以为常。但这却是真正的犯罪!

今年7月4日是美国236年国庆,即美国“独立日”(Independence Day)。《美国独立宣言》的精髓是,政府是为保障人民的权利而建立的,而存在的。政府的权力,是经被治理者的同意而产生的。当政府成了剥夺人民权利的机器时,人民便有权用各种形式改变或废除它。基于这一点,美国《权利法案》,既宪法第二修正案赋予民众持枪权。

美国宪政精神的实质是限制政府,保障民权。宪法第二修正案规定,美国人民可以组织民兵和拥有强制来制约政府的权力。其实,美国这个国家就是建立在保护人的自由权利基础上的,它把保护人的自由权利看成是最重要的。《权利法案》第一条讲的是保障言论、宗教、出版、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第二条就是人民持枪权。为什么人民必须有持枪权?这就是要保障当一个政权违背老百姓的意志、把人民置于绝对专制统治之下时,人民有权持枪推翻它,推翻暴政,保护人民的自由权利。这就是人民持有武器的最根本原因和依据。

对持枪权美国社会也有争议。美国的社会犯罪和校园枪击事件确实使一些人受到伤害,有人据此就要禁枪。但是美国国会2004年不顾警界一致反对,解除实行已十年的半自动武器与军事武器禁售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2008年再次确定,即使持枪会有社会代价,但宪法第二修正案规定的持枪权不能剥夺,人民携带武器以保障自身的权益不可侵犯,持枪权在联邦、各州和地方均有效。尽管这种争议还在进行,但美最高法院的原则是,民权高于维稳,既人民持枪反对暴政的权利要高于和压倒维稳,因为民众权利永远高于政府管制。当两者发生矛盾时,天平永远倾向前者。

那么我们把美国的持枪权与中国的情况对照一下,美国人能合法地用持枪的方式来对待暴政,当暴政一旦出现的时候,中国人包括法轮功学员却不可以用电视插播的方式向中国人民讲清真相,两者天差地别。媒体作为社会公器本来就是应该为社会公益所用。中共政权强夺了人民的公器,实际上是掌控和垄断了所有的媒体资源,全国2100多家电视台,近3千个频道全都是中共的喉舌,完全剥夺了法轮功学员的发言权即言论自由,也完全剥夺了广大民众的知情权。中共可以任意利用媒体进行欺骗宣传、造谣惑众、抹黑任何个人和团体。中共所说宪法权利实际上形同废纸,是对中国民众一种欺骗的宣传。法轮功学员把社会公器用于社会公益有什么不可以呢?这是完全是正当和正义的行为。

中共政权知道自己执政是非法的,它不是通过选举上台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它对自己的政权完全没有信心,非常虚弱,它决不敢、也不能像美国政府那样,让人民去拥有武器来保卫自己的权利,它一旦要这么做的话,不要说人民拥有武器了,今天只要让人民全面知道真相,它立刻就垮!所以中共政权要强调维稳,它把维稳看得比人民权利更重要,这正好符合其暴政的特点,具备了被废止被推翻的资格。

从美国宪政精神来看,且不谈钟先生是否做了“电视插播”这件事,其实任何被中共暴政剥夺了发言权的人以这种形式揭出真相,都是维护言论和信仰自由权利以及知情权的正义之举,而中共政法委的行为恰恰危害了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这是因为只有当人民的自由权利得到保障后,政府才具有合法性才能存在,国家利益包括安全才能随之得到保障。国家安不安全,稳不稳定,政府该不该下台,取决于政府是否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因此,中共政府剥夺了人民的言论和信仰自由权利以及知情权,就已经危及了国家安全。

退一步说,中国目前并没有“插播罪”,即使有,按自然法衡量也是恶法。无论是西方和东方,法律起源于自然法,自然法的基础是正义。自然法正义原则高于一切人类所制定的法律原则。西方法律的起源雅典法和罗马法都是自然法的延伸,而中国人把天道遵为最高的自然法。老子说:“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礼。”只有道才是最高的自然法。天道超越一切人的法则。《美国独立宣言》说,言论和信仰等权利是造物者(神)所赋予,是不可剥夺的。这就是天意或天道。中共暴政如果剥夺了天赋的权利,中国人民就可以夺回来。不管中共暴政制订和援引任何剥夺天赋人权的法律,都是非正义的恶法,人民都可以予以废止。

美国持枪权和中国插播实例背后的美国宪政精神和法律中的自然法原则,具有不朽的和普世的意义;在人民对抗中共暴政时,具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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