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天笑】:美憲法保障持槍權 中國人為何不可插播

李天笑

人氣 4
標籤:

【大紀元2012年07月06日訊】台灣法輪功學員鍾鼎邦到大陸探親,遭到中共政法委系統以郵寄器材進行「電視插播 」為名,扣上危害國家安全的罪名羈押。人們對這類事已經習以為常。但這卻是真正的犯罪!

今年7月4日是美國236年國慶,即美國「獨立日」(Independence Day)。《美國獨立宣言》的精髓是,政府是為保障人民的權利而建立的,而存在的。政府的權力,是經被治理者的同意而產生的。當政府成了剝奪人民權利的機器時,人民便有權用各種形式改變或廢除它。基於這一點,美國《權利法案》,既憲法第二修正案賦予民眾持槍權。

美國憲政精神的實質是限制政府,保障民權。憲法第二修正案規定,美國人民可以組織民兵和擁有強制來制約政府的權力。其實,美國這個國家就是建立在保護人的自由權利基礎上的,它把保護人的自由權利看成是最重要的。《權利法案》第一條講的是保障言論、宗教、出版、和平集會和向政府請願伸冤的權利;第二條就是人民持槍權。為甚麼人民必須有持槍權?這就是要保障當一個政權違背老百姓的意志、把人民置於絕對專制統治之下時,人民有權持槍推翻它,推翻暴政,保護人民的自由權利。這就是人民持有武器的最根本原因和依據。

對持槍權美國社會也有爭議。美國的社會犯罪和校園槍擊事件確實使一些人受到傷害,有人據此就要禁槍。但是美國國會2004年不顧警界一致反對,解除實行已十年的半自動武器與軍事武器禁售令。美國聯邦最高法院2008年再次確定,即使持槍會有社會代價,但憲法第二修正案規定的持槍權不能剝奪,人民攜帶武器以保障自身的權益不可侵犯,持槍權在聯邦、各州和地方均有效。儘管這種爭議還在進行,但美最高法院的原則是,民權高於維穩,既人民持槍反對暴政的權利要高於和壓倒維穩,因為民眾權利永遠高於政府管制。當兩者發生矛盾時,天平永遠傾向前者。

那麼我們把美國的持槍權與中國的情況對照一下,美國人能合法地用持槍的方式來對待暴政,當暴政一旦出現的時候,中國人包括法輪功學員卻不可以用電視插播的方式向中國人民講清真相,兩者天差地別。媒體作為社會公器本來就是應該為社會公益所用。中共政權強奪了人民的公器,實際上是掌控和壟斷了所有的媒體資源,全國2100多家電視台,近3千個頻道全都是中共的喉舌,完全剝奪了法輪功學員的發言權即言論自由,也完全剝奪了廣大民眾的知情權。中共可以任意利用媒體進行欺騙宣傳、造謠惑眾、抹黑任何個人和團體。中共所說憲法權利實際上形同廢紙,是對中國民眾一種欺騙的宣傳。法輪功學員把社會公器用於社會公益有甚麼不可以呢?這是完全是正當和正義的行為。

中共政權知道自己執政是非法的,它不是通過選舉上台的。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它對自己的政權完全沒有信心,非常虛弱,它決不敢、也不能像美國政府那樣,讓人民去擁有武器來保衛自己的權利,它一旦要這麼做的話,不要說人民擁有武器了,今天只要讓人民全面知道真相,它立刻就垮!所以中共政權要強調維穩,它把維穩看得比人民權利更重要,這正好符合其暴政的特點,具備了被廢止被推翻的資格。

從美國憲政精神來看,且不談鍾先生是否做了「電視插播」這件事,其實任何被中共暴政剝奪了發言權的人以這種形式揭出真相,都是維護言論和信仰自由權利以及知情權的正義之舉,而中共政法委的行為恰恰危害了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這是因為只有當人民的自由權利得到保障後,政府才具有合法性才能存在,國家利益包括安全才能隨之得到保障。國家安不安全,穩不穩定,政府該不該下台,取決於政府是否保障人民的自由權利。因此,中共政府剝奪了人民的言論和信仰自由權利以及知情權,就已經危及了國家安全。

退一步說,中國目前並沒有「插播罪」,即使有,按自然法衡量也是惡法。無論是西方和東方,法律起源於自然法,自然法的基礎是正義。自然法正義原則高於一切人類所制定的法律原則。西方法律的起源雅典法和羅馬法都是自然法的延伸,而中國人把天道遵為最高的自然法。老子說:「失道而後德,失德而後仁,失仁而後禮。」只有道才是最高的自然法。天道超越一切人的法則。《美國獨立宣言》說,言論和信仰等權利是造物者(神)所賦予,是不可剝奪的。這就是天意或天道。中共暴政如果剝奪了天賦的權利,中國人民就可以奪回來。不管中共暴政制訂和援引任何剝奪天賦人權的法律,都是非正義的惡法,人民都可以予以廢止。

美國持槍權和中國插播實例背後的美國憲政精神和法律中的自然法原則,具有不朽的和普世的意義;在人民對抗中共暴政時,具有現實意義。

相關新聞
鍾鼎邦綁架案 美國會議員:中共懼怕法輪功
外界盛讚插播義舉  律師:插播無罪 惡法當除
詩歌:插播英雄贊
鍾鼎邦遭迫害 人權律師:中共黑手伸進台灣
如果您有新聞線索或資料給大紀元,請進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