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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非专用 判男减价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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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2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王朝钰新北市24日电)范姓女子去年向邱姓男子购买新北市永和区1楼房屋后,发现地下室非由她专用。板院审理后,判邱男需减价新台币50万余元。

板桥地方法院判决书指出,范女去年1月以1200万元向邱男购买新北市永和区1楼房屋,在双方签署的不动产买卖契约书,载明购买范围包含地下室使用权。

范女在汇完前2期款项共360万元后发现,地下室非由她专用,因而向板院提告,请求减少价金140万元。

板院指出,虽然建物在办理第一次所有权登记时,未同时将地下室登记为公共设施,但地下室是由住户共有,仍属于建筑物公共设施的一部分。

另外,虽然邱男曾对法官表示持有地下室专用的“分管契约”,但事后却提不出任何合法使用的契约证明。

板院将案件送交新北市不动产估价师公会鉴定后,法官认定邱男需减价50万6000余元,扣除范女前2期已支付的360万元后,只须再付给邱男789万余元。全案可上诉。

房仲业者表示,早期的建筑物因所有权区分较复杂,住户间常以“分管契约”约定共有物专属单一住户使用,且理论上须全部住户同意后,“分管契约”才算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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