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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非法院拘禁可提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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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温贵香台北24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提审法部分条文,遭法院以外任何机关剥夺人身自由可声请提审,法院24小时内处理,违者有刑责。

三读修正通过条文规定,人民被法院以外的任何机关逮捕、拘禁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的地方法院声请提审,但有其他法律规定得声请即时由法院审查者,依其规定;外界称为“见义勇为”条款。

三读修正通过条文规定,逮捕、拘禁机关应即将逮捕、拘禁原因及声请提审的意旨,24小时内以书面告知本人或指定亲友。如果没善尽告知义务,可处新台币10万元以下罚金。

另外,逮捕、拘禁机关应在收受提审票后,24小时内解交逮捕、拘禁人。如果解交或迎提有困难,被逮捕、拘禁人所在与法院间有声音及影像相互传送设备而得直接讯问,经法院认为适当者,得以设备讯问,但视讯过程应全程录音录影。

民主进步党籍立法委员尤美女会后受访表示,虽不满意提审法修法内容,仍有努力空间,但未来类似陆军下士洪仲丘案,官兵被关悔过室、禁闭室,本人或部队同袍可见义勇为声请提审,就可避免类似悲剧发生。

她说,类似SARS(严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或传染病等病患遭强制隔离,可请求提审,但为防止疫情扩散,法官可用视讯方式审理;另外,包括精神卫生法或外国人收容等,须用收容人通用的语言,收容人有权了解为何被拘禁与有权声请提审、见法官。

尤美女表示,修法后有半年时间,司法院须宣导,让民众了解,只要没经法院审理,径行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当事人可要求24小时内送法院,由法官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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