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2013年04月20日讯】(大纪元记者黄玉燕台湾台中报导)台中市府地税务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税法规定,监理机关所登记的车辆所有人,即为使用牌照税的纳税义务人,并不能以未实际持有车辆,作为免责的事由。
该局指出,如果亲友将车辆登记在您的名下,一旦其未依规定缴纳使用牌照税,或有涉及使用牌照税法应处罚事项时,您就必须负缴纳税款及罚锾的责任。
税务局特别提醒您,为确保自身权益,请勿将您名义借供亲友或他人购车;而身份证明文件遗失时,请立即声明作废,以免被冒用购车,否则,莫名背上一大笔使用牌照税欠税或罚锾,再来懊悔,那就太迟了!
民众如仍有疑问,可以直接拨打该局0800-086969或04-22585000转1接客服中心询问。
(责任编辑:李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