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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巡回法庭最新判例

管理人员年薪超十万 加班费不是必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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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3年09月25日讯】(大纪元记者钟鸣编译报导)案件名:阿纳尼诉CVS(Anani v. CVS)
编号:11-2359-cv,第二巡回法庭2013年9月20日裁决

阿纳尼在2003到2009年7月之间是CVS的药剂师,在本案件中,阿纳尼将上诉集中在2007年12月18日到2009年7月20日这一时间段。在这一时期,阿纳尼的工作报酬是按每周工作40个小时支付的,周平均基本工资超过1,250美元。CVS将其归为支付固定薪水的工人,根据公平劳动标准法(FLSA)规定,支付固定薪水的管理人员可以免于支付1.5倍的加班工资。

同时,阿纳尼还收到了加班工资,因为他经常要在40小时上班时间之外加班,通常一周要多工作16到36个小时。这样,阿纳尼的固定薪水加上加班工资,每年的收入都在10万美元以上。CVS计算阿纳尼加班工资的方法是:用他的周薪水除以40个小时,得到平均时薪,然后再用平均时薪乘以加班时间,然后再加上每个小时再加6美元的额外报酬。

阿纳尼认为CVS应当支付他1.5倍的加班费,而不是在时均工资的基础上加6美元这种工资水平。地区法院通过简易裁决判定CVS的支付方式是合理的。阿纳尼将案件上诉到第二巡回法庭。

巡回法庭的讨论

根据公平劳动标准法的规定,如果一周工作40小时以上,则40小时以上的时间算加班时间,要支付1.5倍的工资。但有一种例外,就是管理人员可以不按加班时间给工资。要符合管理人员必须有两个标准:一是实实在在有管理责任,二是对薪水有要求。阿纳尼承认自己有管理职责,所以争议的核心是他的薪水是否达标。根据公平劳动标准法的规定,要想免除给加班费的责任,管理人员必须是按固定薪水的方式支付,而且周薪不低于455美元。根据前面的介绍,阿纳尼的固定薪水已经超过了455美元/周,而且没有进行任何不合规的克扣。同时,当事人的周薪是可以保证的(每两周支付一次),就是说,不管当事人工作多少时间,他的报酬都是可以保证的。因此,巡回法庭认为,从薪水要求上而言,阿纳尼的情况也是符合不给加班费的情况的。

年薪十万是分界线

在公平劳动标准法中有两个条款,分别为美国法典541.601和541.604,其中541.601规定对于年薪超过10万美元的管理人员,支付加班费的要求更低。而541.604则要求除了即使是管理人员,在加班时间得到的薪水一定要有一个“额外”的量,这一额外的量要按时、周或其他周期计算。在这一判例中,第二巡回法庭强调了两点:

第一,601款和604款的区别。601款是针对年收入在10万美元以上的管理人员,只要求10万美元当中包括了每周一定会得到的455美元,其他的不做要求。其中特别提到,如果管理人员一年的收入只有8万,如果最后一次性补齐2万,让管理人员一年的收入达到10万,则也可以符合这一条款的要求。

而604款则是针对年薪不到10万的情况,如果管理人员年薪不到10万,则要在每周455美元的基础上,每个加班时间还要得到额外的补偿(这一补偿标准可以不按1.5倍计算)。

第二,601款强调的是工资支付标准,是关于工资的规定,因为这一款是位于公平劳动标准法的“薪水要求”这一节中。

(责任编辑:艾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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