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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年终奖金6.95万以下免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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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吴佳颖台北17日电)南区国税局表示,公司行号多在新年假期前发放年终奖金,今年扣缴义务人给付居住者年终奖金若在新台币 6万9500元以下,免扣缴所得税。

国税局指出,扣缴义务人(如公司行号),给付居住在中华民国境内满183天者的年终奖金若在6万9500元以下,免扣缴所得税,但仍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列单申报主管稽征机关。

例如A公司于民国103年1月10日发放员工甲、乙两人102年度年终工作奖金(非每月给付之薪资),甲君领取年终工作奖金5万元,因未达起扣标准6万9501元,所以不会被扣缴所得税;乙君领取年终工作奖金7万元,达到起扣标准,应按给付额扣缴5%所得税,即3500元。并且要在明年(104年)申报扣缴。

国税局提醒扣缴义务人,按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3类有关薪资所得计算,在职务上或工作上取得的各种薪资收入为所得额,包括薪金、工资、津贴、奖金、红利及各种补助费等;因此,员工领取的年终工作奖金,仍属员工在职务上或工作上所取得的薪资,应由扣缴义务人于给付时,依规定办理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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