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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司法院:违法使用法庭录音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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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2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刘世怡台北24日电)司法院院会今天通过法院组织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以及智慧财产法院组织法第13条修正草案。其中,违法使用取得的法庭录音者须负刑责。

法院组织法部分,修法缘由是鉴于法庭录音为诉讼资料的一部分,并具辅助笔录制作的功能,且法庭录音内容含有所有参与法庭活动者的录音资料(含声纹),涉及人格权的保障。

草案修正重点包含,增订法庭开庭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予录音;为杜争议,明定在庭之人未经许可之录音,审判长得命其消除,此属维持法庭秩序所为,当事人不得声明不服。

明定法庭录音内容,应保存至裁判确定后2年,才得除去;增订取得录音内容者,利用所取得的录音内容,应符合交付目的,始具备正当合理性,明定违法使用的刑责,为3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币3万元以下罚金。

司法院指出,为维护法庭尊严及秩序,并参酌外国立法例有关藐视法庭罪的相关规定,将现行法院组织法第95条有关罚则的规定,提高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币9万元以下罚金。

此外,会中也通过智慧财产法院组织法第13条修正草案。修法缘由是鉴于法官法已于100年7月6日公布,有关智慧财产法院法官的任用资格、遴选、改任及研习等事项,除有因专业需求而为特殊考量外,其规定宜与同审级专业法院法官的规定一致。

修正重点包含,智慧财产法院与高等行政法院同属第二审的专业法院,除因应智慧财产法院法官的专业需求外,其余有关这两个专业法院法官的任用资格规定应尽量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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