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宁:公约批准无期 外交部发言人透端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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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4年10月27日讯】10月24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在瑞士日内瓦召开会议期间,呼吁中共政府允许香港举行真正意义上的普选,对参选人应不设任何限制;同时希望香港政府采取更多的措施,来保证香港民众不仅有权投票,而且有权决定谁能够出来竞选。对于中共人大公布的在香港2017年的选举中,参选人必须要得到提名委员会一半以上成员的批准方能出来竞选的规定,来自以色列的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成员夏尼表示,“提名委员会”并不能充分代表港人的民意。

针对联合国对香港的关注以及在当日的例行记者会上记者就此的提问,中共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先以惯用的口径阐述香港回归以来,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得到保障、中共中央对香港的支持及人大规定不可动摇后,称中国不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缔约国,虽然根据基本法,公约在回归前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但公约不是衡量香港政改的标准。

显然,中共也意识到了人大规定违背了适用于香港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因此抛出了“公约不是衡量香港政改的标准”,潜台词应该是什么是衡量标准,中共说了算。而轻飘飘的“中国不是公约缔约国”,就能将中共限制香港普选的责任撇清?当然不能。其透露的上述信息,恰恰暴露了中共对人权、对普世价值的蔑视以及其无赖、欺骗的嘴脸。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又称“B公约”,是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的基础上通过的一项公约,1967年4月23日执行。它与《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一起,被统称为“国际人权宪章”,是最重要的国际条约之一。迄今为止,该公约已有149个缔约国,中国是唯一没有签署的大国,与缅甸、朝鲜、老挝、古巴等人权恶劣国家为伍。

1997年,江泽民访美前夕,为了营造气氛,中共签署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又称《A公约》),中共人大于2001 年2月28日决定批准。1998年10月5日,中共在联合国总部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其后中共成立了包括外交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等参加的跨部门专门工作小组,为批准该公约做准备,中共领导人也多次表态尽快批准和实施该公约,民间人士也多次呼吁,但十多年过去了,公约迄今都没有报批人大批准。

让中共当局迟迟不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原因,并非仅仅是因为其与中共的现行法律有冲突,如关于死刑的使用范围;也不是条件不成熟,因为事实上中共宪法中关于公民的诸多权利早已明确写出,关键的应该是,中共害怕批准该公约后,根据规定,必须“立即实现”公约中规定的公民权利,如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权利,免受酷刑的自由,法律人格权,司法补救权,不受任意逮捕、拘役或放逐的自由,公正和公开审讯权,无罪推定权,私生活、家庭、住房或通信不受任意干涉的自由,迁徙自由,财产所有权,言论自由,结社集会的自由、参政权、自由选举的权利等。

而这意味着中共的权力受到极大的限制,公民的权利必须得到保护,这自然不是中共当局所乐见的。尤其是公约中第25条规定每个公民有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在真正的定期的选举中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等,对迄今仍坚持一党专政的中共而言,这是断断不能接受的。因为一旦公开大选,作恶多端的中共一定会被中国人抛弃。

如今,面对香港争普选的民情、民意,面对联合国的质疑,中共表面虽承认公约在回归前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但却提出“公约不是衡量香港政改的标准”,而恰恰是中共在1997年后取消了《公约》在港英时期凌驾性的地位,中共对香港法治、人权方面的破坏由此可见。这样的脸不红、心不跳的无赖当今世界上恐怕非中共、朝鲜莫属。

毫无疑问,建政60多年来,中共从来就没有真正想将宪法规定的权利还给人民,从未想让人民真正享有作为“人”的所有权利,因此,不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就丝毫不奇怪了,而这意味着发生在香港的“雨伞运动”具有了非凡的意义。就像力挺学生的香港知名乐队Beyond的贝斯手黄家强在微博中所写:“我为什么支持,因为我不想将来去YouTube和facebook都要翻墙,我习惯了自由……。”习惯了自由的人才明白自由是如此的可贵。

责任编辑: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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