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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劳保年金给付专户 保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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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1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魏纭铃台北11日电)为了保障弱势劳工及其遗属的基本经济生活安全,劳委会今天表示,请领劳保年金给付者,可以开立年金给付专户。

劳工保险条例第29条已于1月10日增订,行政院劳工委员会指出,劳保条例前已明定领取保险给付的权利,不得让与、抵销、扣押或供担保。但实务上屡有保险给付汇入请领人的金融机构账户后,因账户遭法院扣押,导致无法享有给付情事发生,请领人因此要求劳工保险局开立支票因应,也花费劳保局很多行政费用。

劳委会劳保处说明,劳保年金请领人如果有上述情形,而有开立年金专户的需求,可检具劳保局出具的证明文件,在金融机构开立专户,专供存入年金给付。

劳保处表示,既然法律已明文保障该专户内的存款,就不会成为抵销、扣押、供担保或强制执行标的。从此,弱势劳工就可全额领到年金,保障请领人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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