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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法庭判例与行政裁决】

外国人假退税过1万 可能被递解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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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4年03月27日讯】(纽约编译报导)日本人川岛夫妇于1984年成为美国永久居民,1997年川岛先生承认自己申请假退税超过24万,而川岛太太协助提交了退税申请。2001年,移民与入籍局(INS)认为川岛夫妇假退税超过1万,应当被递解出境。案件经过移民法庭、第九巡回法庭后,由联邦最高法院裁定,提交假退税申请和逃税一样,如果给政府导致损失越过1万元,就属于可被递解出境的犯罪行为。

川岛章男(Akio Kawashima)和川岛夫差(Fusako Kawashima)夫妇(下称“川岛夫妇”)是日本公民,1984年6月21日成为美国永久居民。1997年,川岛先生承认自己提交了虚假的退税申请,违反了美国法典26章7206款第1条的规定(税法),根据认罪协议,川岛先生承认自己的行为导致政府损失24万5千126元,并同意支付等额的罚款。同时,川岛太太承认自己协助提交了虚假的退税申请,违反了美国法典26章7206款第2条的规定(税法)。

2001年8月3日,移民与入籍局(INS)分别给川岛夫妇发了出庭通知,出庭通知中指出:川岛夫妇的行为属于恶性重罪,根据美国法典第8章1101(a)(43)(M)(i)的规定(下称i条款),他们属于可被递解出境的外国人。i条款规定,参与欺诈导致受害人损失超过1万元,属于恶性重罪,而美国法典第8章1227(a)(2)(A)(iii)规定,犯有恶性重罪的人可以被递解出境。

在听证会以后,移民法官认为,川岛夫妇逃税已经构成了恶性重罪,可以被递解出境。在移民法官做出裁决以后,川岛夫妇三次向移民上诉局上诉,但最终没有能够改变移民法官的裁决,遂向第九巡回法庭提出上诉。

根据《移民法》的定义,有两种情况属于“恶性重罪”:一是参与欺诈,导致受害人损失超过1万元。二是违反了美国法典26章7201款的规定,逃税超过1万元。根据《移民法》,犯有恶性重罪的外国人可以被递解出境。所以第九巡回法庭要讨论的重点是:提交虚假的退税申请是否属于“恶性重罪”?是不是可以被递解的犯罪行为?

第九巡回法庭认为,虽然移民法没有明确规定逃税超过1万算恶性重罪,但是川岛夫妇逃税超过24万,给政府带来的损失超过1万元,符合《移民法》定义的第一种情况,所以属于可以被递解出境的外国人。不过,第九巡回法庭也注意到,在其它联邦法庭(包括第三巡回法庭)存在不同的裁决。川岛夫妇请求联邦最高法院发布了调卷令,获批,最高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审理。联邦最高法院同意了第九巡回法庭的裁决,所以确定了第三种可以递解出境的情况:申请假退税导致政府损失超过1万元。

案件名:川岛夫妇诉美国司法部长霍德(Kawashima ex ux. v. Holder)
案件编号:No. 10-577,美国联邦最高法院2012年2月21日裁定。

(责任编辑:艾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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