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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障免牌照税车辆 明年起增加条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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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4年06月26日讯】(大纪元记者徐乃义台湾桃园报导)身心障碍者(以下简称身障者)使用车辆免征使用牌照税之条件限制,公布使用牌照税法第7条修正条文,主要修正内容如下:增订身心障碍者(以下简称身障者)使用车辆免征使用牌照税之条件限制,持有驾驶执照之身障者,车辆限其本人所有。

身障者无驾照者,车辆限身障者本人、配偶或同一户籍二亲等以内亲属所有,1身障者以1辆为限,并采限额免税,符合上开免税条件车辆之汽缸总排气量超过2400立方公分者,以2400立方公分之税额为限(以自用小客车为例,免税限额为新台币11,230元),上开规定自104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前为身障免税车辆,汽缸总排气量以3001c.c.的自小客车为例,原本每年免税额为28,220元,自104年1月1日起,采定额免税,免税额为11,230元,则104年使用牌照税须缴纳16,990元,明年税务局将于4月1日开征前寄发差额缴款书,通知您缴纳。

另外,如果车主与身心障碍者之亲属关系为曾祖父与曾孙子女、伯父、叔父、姑姑、舅舅、阿姨与侄子(女)、外甥(女)等非2亲等以内关系,明年1月1日起将不符免税规定,税务局将自明年1月1日起取消身障免税并开征使用牌税。

对使用牌照税相关事项有任何疑问或不明了之处,可利用地方税务局总(分)局电话查询,会有专人解答。

(责任编辑:吕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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