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王劭文律师专栏】 好文回顾:

配偶的继承选择权

人气: 89
【字号】    
   标签: tags: , , ,

【大纪元2015年03月07日讯】若一个已婚、没有子女的纽约居民往生,没有留下遗嘱(Last wills)、没有生前信托(Living trusts)、没有与第三人联名拥有财产(Joint ownership)或指定受益人(Beneficiaries),那么按照纽约州法律,他的配偶会继承所有的财产。若这位往生的已婚纽约居民有子女,那么遗产的第一个5万美元由配偶继承,剩下的配偶拿一半,子女则平均继承另一半。

若这个人有他偏好的遗产分配方式,则可写遗嘱、成立生前信托或以指定受益人等方式,来指定遗产继承人和遗产的分配。

偶尔,有些人决定不让配偶继承到他的资产,或是决定给配偶很少的资产。这时,事情没那么简单了,纽约州的法律允许配偶行使继承选择权(Right of election),最高可争取遗产总额(人寿保险金除外)的三分之一。

若希望配偶不争取这些钱,可请求配偶签字放弃(Waive)行使继承选择权。而通常配偶签名放弃的条件是:双方都得签名放弃针对彼此的遗产行使这个权利。请注意,配偶在放弃这个权利后,通常还可反悔(Revoke waivers)。此外,行使这个权利虽有法定期限,但在某些个案中,纽约州法院可能准许配偶过期行使此权利。

有个实际案例:有位配偶要行使继承选择权,于是继承大多数遗产的第三人(“主要继承人”)与这位配偶谈判,双方达成金额的协议。最后主要继承人失信,因此配偶行使该权利,主要继承人表示这位配偶逾期行使这个权利。结果,原审法院和上诉法院都判决配偶胜诉。原因是,配偶宣誓指出,主要继承人的前任律师多次表示会依约付款,配偶善意相信该承诺,导致没有及时行使继承选择权,亦即主要继承人那方有错在先。

没错,纽约州法律重视保护配偶,毕竟夫妻间的扶持,没功劳也有苦劳。因此,做配偶的要懂得自己的权益,而和配偶谈判的那方应保持诚信,以免不必要的纷争。(注:本文初刊于2013年3月)

◆ 笔者王劭文出生于台湾台北,台湾大学法律学院及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毕业,并获领纽约大学华格纳公共服务研究所最高等奖学金,主攻美国医保政策。领有纽约州律师执照,从事耆老保健及资产规划服务,联络请洽 718-844-8560或kneal@kimneal-law.com。

责任编辑:孙秀华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