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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订强制出境陆人收容天数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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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4日报导】(中央社台北14日电)立法院内政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进入台湾地区的大陆地区人士若受强制出境,符合条件得暂予收容,收容天数最长为150天。

现行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规定,进入台湾地区的大陆地区人民若未经许可入境、超过停留居留期限、从事与许可目的不符的活动和工作或有犯罪行为,治安机关得径行强制出境。强制出境前得暂予收容,并得令其从事劳务。强制出境的处理办法和收容设置、管理办法,由内政部拟定,报请行政院核定。

不过,司法院释字第710号解释指出,现行对于大陆地区人民强制出境及收容相关规定,在正当法律程序及人身自由的制度性保障方面,尚有进一步强化的必要,行政院因此提出修法。

初审通过条文规定,进入台湾地区的大陆地区人民,若未经许可入境、超过停留、居留期限或经撤销、废止许可、从事与许可目的不符的活动、有犯罪行为、危害社会安全,并增订非经许可与台湾地区的公务人员以任何形式进行涉及公权力及政治议题协商者,得径行强制出境,或限其10日内出境,若未出境,得强制出境。

初审条文也规定,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在强制大陆地区人民出境前,应给予陈述意见机会;且强制已取得居留或定居许可的大陆地区人民出境前,应召开审查会。

至于收容天数,初审条文增订,受强制处分者若无相关旅行证件、于境外遭通缉、有逃逸或不愿自行出境之虞,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得暂予收容,期间自暂予收容起最长不得超过15天,期满可声请续予收容,同一事件的收容期间应一并计算,最长不得超过15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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