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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哺乳时间 台劳动部:与雇主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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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7日报导】(中央社台北7日电)民主进步党籍立法委员郑丽君等人今天提案修法,哺乳或集乳时间从现行每日两次、每次30分钟为限延长为每日90分钟,次数松绑未明定;劳动部表示,可能要先与雇主沟通。

性别工作平等法规定,子女未满1岁须受雇者亲自哺乳者,除规定的休息时间外,雇主应每日另给哺乳时间2次,每次以30分钟为度,哺乳时间视为工作时间。

郑丽君等人提出修法草案,子女未满2岁,须受雇者持续哺集乳者,除规定时间外,雇主应每日另给哺乳或集乳时间90分钟。

此外,草案规定,受雇者在每日正常工时以外时间持续工作者,雇主应依受雇者延长工作时间,按比例给予哺乳或集乳时间。这两项哺乳或集乳时间,视为工作时间。

卫生福利部国民健康署妇幼健康组科长陈丽娟表示,支持修法。

不过,劳动部劳动条件及就业平等司科长王雅芬说,修法美意与方向良善,但忧虑生产线上人力调配问题,可能要先与雇主沟通,否则法要落实会有问题;员工要哺乳,雇主不能拒绝,违法雇主会遭罚锾并公布姓名,如果哺乳次数不限定,雇主很容易被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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