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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进口邮包含药品医材 7月起要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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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28日报导】(中央社台北28日电)财政部关务署表示,自7月1日起进口邮包如内含药品医疗器材均应先取得卫福部食品药物管理署申请进口同意书,否则海关会依法没入销毁。

关务署表示,根据卫生福利部103年4月1日函,以邮寄方式寄送药品医疗器材回国,自104年7月1日起,不再有“入境旅客携带自用药物限量表”少量免输入许可证的适用。

民众如自国外寄送处方药品、非处方药品(如万金油、正露丸、胃药等)及隐形眼镜等进口台湾,必须依据“药物样品赠品管理办法”的规定,事先向食品药物管理署申请进口同意书。

关务署指出,依卫生福利部函意旨,药品若未经核准寄送至国内,将被认定属于药事法第22条第1项第2款的禁药,依同法第79条第1项的规定,查获的禁药应没入销毁。

若未经核准输入医疗器材,则依同法第79条第2项及第3项规定,应由直辖市或县(市)卫生主管机关责令原进口商限期退运出口,届期没有退货者,就会被没入销毁。

关务署呼吁国人,若要寄送药品或医疗器材回国,必须事先取得卫生主管机关同意文件后再办理通关,以免遭受无谓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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