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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读 保险业投资公共事业可任董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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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10月21日讯】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保险法部分条文,放宽保险业投资公共事业者,可以担任公司之董事、监察人,但席次不得超过总数3分之1,也不得获聘为被投资公司经理人。

中国国民党籍立法委员赖士葆在提案说明中指出,为引导保险业资金投入公共及社会福利事业,并考量现行公共及社会福利事业多要求投资者应成立特殊目的之公司,专门负责该投资个案之营运,但这种公司多非属公开发行公司,但现行法律却没有明确规范类似公司的保险资金运用监督与风险管理机制,因此提案修法。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法案初审时表示,引导保险业资金投入公共建设及社会福利事业,可适度提升服务品质及带动周边产业之经济发展,也能纾解政府财政,无论对民众、保险业或政府而言,均有实益。

金管会表示,为了保障保户权益及维持保险业清偿能力,赋予保险业对所投资公共建设及社会福利事业具有一定程度之监督管理能力,以控管其投资风险,应有其必要性。

三读通过的条文明订,保险业资金办理公共投资,可担任被投资公司董事、监察人,但席次不能超过被投资公司全体董事、监察人的3分之1,同时并不得指派为经理人。(转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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