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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得各自办理综合所得结算申报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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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11月02日讯】(大纪元记者曾汉东台湾宜兰报导)夫妻如未符合财政部颁订因分居得各自办理综合所得结算申报认定标准,而分别办理申报者,请速办理更正补报。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宜兰分局表示,104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稽征机关刻正办理相关查核作业,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有纳税义务人误将夫妻因工作因素而分隔两地之状态,视为符合财政部规定纳税义务人与配偶分居认定之情事,迳依所得税法第15条规定,分别各自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及计算税额。民众如有上述情形者,应尽速向户籍地所属国税局、分局、稽征所办理更正事宜,以免因对法令的误解而遭致补税裁罚。

宜兰分局进一步说明,纳税义务人与配偶需符合下列情形者,方得各自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及计算税额:

1. 符合民法第1010条第2项难于维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达6个月以上之规定,向法院声请宣告改用分别财产制者,于改用分别财产制之日所属年度及以后年度者。

2. 合民法第1089条之1不继续共同生活达6个月以上之规定,法院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机关、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之请求或依职权酌定关于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之行使或负担者,于办理法院裁定之日所属年度及以后年度者。

3. 夫妻一方因受家庭暴力,依据家庭暴力防治法规定取得通常保护令者,于办理通常保护令有效期间所属年度者。

4. 夫妻一方在未取得前款通常保护令前,已取得暂时或紧急保护令者,于办理暂时或紧急保护令有效期间所属年度者。

宜兰分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注意,如有符合上述情形之一者,可检附法院裁定书、通常保护令及暂时或紧急保护令等影本各自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事宜。如未符合上述情形,办理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仍应依所得税第15条之规定合并报缴。

纳税义务人如仍有疑义,可拨该分局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洽询。
责任编辑:陈玟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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