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2016年03月08日讯】(中央社台北8日电)劳动部今发布解释令,禁止女性劳工在“哺乳期间”从事夜间工作:产后一年内哺喂母乳及喂哺牛乳者,在午后10时至翌晨6时原则上不可上夜班,保障产后女性劳工的生活作息正常。
劳动部劳动条件司说明,今天发布解释令核释“劳动基准法”第49条第5项,有关禁止女性劳工在“哺乳期间”从事夜间工作的规定。所谓哺乳,不限于哺喂母乳,包括喂哺牛乳等在内,原则上为产后一年,但须尊重女性劳工的自主权及工作权,因此仍视个别劳工情况而定。
劳动条件司强调,女性劳工如果是在自由意志下,亲自提出在产假后恢复出勤至产后一年内,“不须在夜间亲自哺乳的证明,可依第49条第1项规定从事夜间工作,即日生效”。
“由女性劳工亲自签署声明书或切结书,可作为证明文件,格式不拘于特定形式,但雇主绝对不可有强迫产后女性劳工签署,并要求一定要接受夜间工作的情事。”劳动条件司指出,对于产后一年内的女性劳工从事夜间工作是否符合规定,雇主仍负有举证的义务。
劳动条件司提醒,上述有关证明文件,雇主应在事前妥备,雇主如果是在劳动检查后才请女性劳工补提供证明,则不予认采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