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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基法争议 台政院:执行、立法勿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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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7年11月30日讯】(大纪元记者郭曜荣台湾台北报导)行政院长赖清德30日再与民进党籍立委餐叙,对于一例一休修法的争议,行政院发言人徐国勇会后转述,通勤时间本来就不算上班时间,但上班途中若受伤可列入职灾,“大家要分清楚,否则混为一谈会产生执行上的问题。”

赖清德分两批邀请党内立委餐叙,针对法案推动进行沟通,据传29日与立委林淑芬“唇枪舌战”,双方对轮班制11小时,例外可调降至8小时这点有歧异。据了解,林淑芬认为,劳工一天上班7小时、加班4小时,加上用餐与通勤时间,“根本没有8小时休息时间间隔”,但赖清德认为这样的计算方式有误,以多数例子来看,上下班通勤时间不会超过1小时,“30、40分钟就算远”,且通勤时间不算上班,吃饭是休息,不算连续工作。

徐国勇表示,他30日虽未在场,但行政院秘书长卓荣泰和许多立委透露,其实29日气氛很好,纯粹讨论事情、把疑惑讲出来。他提到,现行轮班制的休息时间是8小时,这次的修法是要改成11个小时,“要走出去开始实施”,但其中有部分产业,可能11小时会产生窒碍难行,所以这次修法原则轮班休息时间11小时,例外才会给8小时,有些人和团体没搞清楚,经过充分讨论,立委们都了解整个过程。

“执行从严、立法从宽”

“法律的原则是执行从严、立法从宽”,徐国勇说,例如老板没给加班费是执行与劳检问题,不是法律问题,很多人把执行与立法的问题混淆了。以通勤时间来说,每个人上下班的时间与距离都不同,所以通勤时间是否列入上班时间,“大家心里有数,不会这样列”,但若上班时间发生事故,譬如车祸,这毫无疑问属于因公受伤,因是为了上班而产生的伤害。

徐国勇强调,若通勤时间都算上班时间,会产生适用上的问题,当然公司也可规定,通勤时间仍列入上班时间,有些公司要提供比《劳基法》规定更好的劳动条件,这是许可的,但大家应先区分清楚。至于每位立委有他的观点,要看现行法律是怎么规定与处理,行政院在立法过程中,对立法的时程跟内容都尊重立法院。◇

责任编辑:尚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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