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2017年05月03日讯】劳动部今天发布有关休息日的2个函释,当中提到休息日加班,劳工可以选择补休不拿加班费,但换补休标准、期限以及届期未休完该如何处理,则由劳资双方协商。
一例一休上路以来争议不断,劳动部也不断透过施行细则或相关函释,希望可以解决相关问题。
劳动部今天发布的有关休息日加班费换取补休的函释中,提到劳工换补休并无违法,但应在不损及劳工权益跟影响雇主人力因应的前提下,就补休标准、补休期限跟届期未休完的时数如何处置做约定。
也就是说,劳工换取补休的标准是要做1给1或做1给4、补休期限跟届期未休完该如何处理,都由劳资协商决定。
另外,劳动部也认为如果劳工没有补休的意思,雇主仍应依法给付休息日加班费,雇主不得片面规定劳工仅能选择补休,否则就是违法。如果劳资双方有争议,也应由雇主负举证责任。(转自中央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