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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院修法 村里长享500万以上伤害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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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8年01月04日讯】(大纪元记者郭曜荣台北报导)行政院4日通过“地方民意代表费用支给及村里长事务补助费补助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主要为强化村(里)长职务的保障,明定乡(镇、市、区)公所应比照地方民意代表的标准编列预算,支应村(里)长保险费。内政部表示,该草案送请立法院审议后,盼从今(107)年12月25日下一届村(里)长任期开始适用。

草案提到,乡(镇、市、区)公所编列该保险费预算时,应包含投保保险金额新台币(以下同)500万元以上伤害保险的保险费金额,且村(里)长向公所支领保险费时,除有因年龄或健康等正当因素而无法投保外,所提出的保险费单据也必须包含保险金额500万元以上的伤害保险。

内政部指出,依现行规定,乡(镇、市、区)公所每年得编列每人最高1万千元的预算,补助村(里)长的保险费,而村(里)长可请领的保险费种类,含括人寿、健康、伤害等各类保险。然而在2016年10月,台东县海端乡余元龙村长于勘灾时不幸罹难,引发社会对村(里)长执行职务人身安全的重视。经实际调查发现,并非所有乡(镇、市、区)公所都有编列村(里)长保险补助费,且部分村(里)长也没有投保足额的伤害保险,导致执行职务时的保障打折扣。

内政部长叶俊荣指出,修法后规定乡(镇、市、区)公所自今年12月25日起,应依规定编列保险费预算;此外,条例给每位村里长有500万元的保险,全台7,852村里长中,已有6千多位加入,只要人数多一点,就能争取到更好的保险条件。内政部次长邱昌岳说,每位村(里)长每月保险费预算约1~2千元,全国加起来要编列的公预算约数百万元,“若地方政府真有困难,中央会来想办法”。

责任编辑:吕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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