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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新法上路 台内政部:新契约仍受租赁条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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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8年06月20日讯】(大纪元记者陈懿胜台北报导)日前有媒体报导租赁新法月底上路后,私契将失效,对此,内政部特别澄清,“租赁住宅市场发展及管理条例”(简称租赁条例)将于今年6月27日上路,条例施行前已签订的租赁契约,其条款内容不适用租赁条例规定;施行后始签约或换约者,则应依租赁条例规定,媒体报导应属误解。

内政部表示,租赁条例生效前,除民法、土地法等租赁关系基础规范外,仅有具消费关系的租赁(即房东属以出租为业的企业经营者)应受“房屋租赁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的限制。

内政部说,今年6月27日租赁条例生效后,非具消费关系的住宅租赁(即房东属非企业经营者之个人或团体或承租人转租(即俗称之二房东)住宅之情形)亦应受租赁条例之规定及“住宅租赁契约应约定及不得约定事项”之限制。

依租赁条例规定,今年6月27日后新订的租赁契约条款,应依前述约定事项来签订。若应约定事项没有记载于租赁契约中,该事项仍构成契约之内容;反之,不得约定事项却记载于租赁契约中,该部分之记载即属无效,以确保住宅租赁契约的公平合理。

内政部提醒,依租赁条例第40条第3项规定,条例施行前已订定的租赁契约,其租赁期间持续至条例施行之日以后者,不适用租赁条例规定。但租赁当事人仍得依契约自由原则,自行约定是否适用新公告租约事项。

为减少房屋租赁纠纷,兼顾租赁当事人权益,内政部呼吁,民众于签订租赁契约时,除应观察周边环境,检视屋况外,应详阅契约书内容,并尽量采用内政部版“住宅租赁契约书范本”订约,以保障自身权益。◇

责任编辑:宇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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